1.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学生证,在考试前15分钟进入考场,按指定座位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和学生证放在课桌右上角。
2.不准穿风衣、大衣以及拖鞋、响底鞋进入考场。
3.进入考场,须将所带书籍、文具、衣物等,按监考要求集中存放。进入座位,只准带规定的笔、圆规、三角板。禁止携带无线通信工具(传呼机、手机)、电子记事本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考场不准借用文具。
4.考场要保持肃静,不准吸烟。考试期间不准上厕所,凡离开考场,不准再次进入。
5、答卷前,须在试卷(答题卡)、草稿纸规定的位置填写考点、考场、姓名、报考号和座位号等。
6.考试铃响方准答题。迟到15分钟不准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方准交卷离场。
7.答题须在统一印刷的试卷上规定位置用蓝色或黑色水笔、圆珠笔书写。机读卡信息涂黑用2B铅笔。字迹要工整、清晰。用铅笔(作图部分除外)、红水笔书写的答案以及书写在草稿纸上的答卷一律无效。答卷上禁止使用涂改液。
8.考生遇到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监考应当众答复。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询问。
9.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偷看、抄袭他人答卷;不准夹带、冒名替考或换卷。
10.考试结束,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按页码顺序整理好,翻放在桌上,待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场。考生离开考场不得携带试卷和草稿纸。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11.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正常工作。监考人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作出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的考生,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12.对违反本规则,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的违纪、舞弊考生,将根据省考试管理中心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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