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评卷工作的管理,确保评卷质量,根据省教育厅、省考试管理中心有关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专升本"招生考试(以下简称"专升本"考试)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专升本"招生考试试卷评阅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评卷工作在省考试管理中心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评卷学校成立评卷领导小组。各课程成立课程评卷组。
第四条 评卷学校由省考试管理中心确定。学校评卷领导小组由校(院)长及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本校评卷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五条 各课程评卷组组长由本课程的业务负责人或具有高、中级职称的骨干教师担任,负责本课程的评卷工作。
第六条 评卷教师由本课程评卷组组长提名,经学校评卷领导小组审定,报省考试管理中心备案。评卷教师的条件是:任本课程教学工作三年以上,业务水平较高,责任心强,作风正派。
第七条 评卷工作人员由学校评卷领导小组确定,负责试卷的周转、保管和保卫工作。
第八条 评卷巡视员由省考试管理中心委派,代表中心参与评卷工作,及时处理评卷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 评卷纪律
第九条 直系亲属参加当年"专升本"考试的学校教师和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试卷评阅工作。
第十条 评卷应在指定场所集中进行。设专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出入须出示证件。评卷人员不得将试卷带出评卷场所。
第十一条 评卷工作人员要严守机密,试卷袋编号、评分标准、其它评卷资料及相关情况不得外泄。评卷期间不得会客和查阅分数。
第十二条 试卷应在密封情况下评阅,评卷人员不得拆封试卷,不得撬看密封线内的考生姓名、考号等。
第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更改考生答卷和擅自更改分数。
第四章 试卷交接与保管
第十四条 评卷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凭介绍信到省考试管理中心试卷保管站领取试卷,应严格履行试卷交接手续,确保试卷安全周转。
第十五条 各评卷学校要设立试卷保管室。试卷保管室应具备防火、防潮、防虫、防鼠、防盗、防水等功能,保管和交接过程中应防止试卷撕损和污染。
第十六条 保管室要有两名以上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昼夜值班,试卷的保管和收发应严格登记手续。无关人员严禁入内。
第十七条 评卷组在领取和交回试卷时要与保管人员共同清点袋数,查对编号有无差错,检查试卷密封是否完好并进行登记签字。如发现密封不严、倒装、露名(号)等试卷,要及时交试卷保管室,经评卷联络员处理后方可评阅。
第四章 评卷
第十八条 评卷前学校应组织全体评卷教师和工作人员,学习有关规定,强化纪律教育,明确任务和要求。
第十九条 各评卷组组长在评卷前应组织评卷教师认真研究试题,在试评的基础上,根据"不降低不提高评分标准"的原则,制定《答案和评分标准》的补充规定,报经学校评卷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同时书面报省考试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 《答案和评分标准》及补充规定一经审定,应严格遵照执行。确需更正的,应通过学校评卷领导小组向省考试管理中心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评阅试卷一律用红色圆珠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
第二十二条 评卷记分用阿拉伯数字,记分数必须清楚、准确、只记得分,不记负分,不打"√""×"号,题中的每道小题都应得分并记在题首左边,完全答错或未答的小题,应在得分栏内画明显的"О"记号。每道大题得分,由评卷教师填入题首成绩栏和卷首相应题号的成绩栏内,并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三条 每题得分,允许保留一位小数,卷首总分时四舍五入,不出现小数。
第二十四条 累记总分工作首先应将要点分合为题首分,小题分合为大题分,在大题分与卷首相应题号内分数核对无误后再累计总分,填入总分栏内并签名。
第二十五条 经集体讨论,确认答案中有严重政治错误,在有错误的答案下画"="记号,并在成绩栏下面"×"记号,同时将有关情况简要地写在试卷袋面的"评卷记录"栏内,上报省考试管理中心。
第二十六条 各课程评卷组须采取流水作业法评阅试卷,每人评阅一题;主观性试题应一人评阅、一人复查。试卷数量较少(100份以下)的课程,评卷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评卷教师人数,允许一人评多题,但评卷教师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十七条 作文题由两人评阅,两人给出的分数有小的差距时取两个所评分数的平均值,超出一定幅度由评卷组讨论确定。
第二十八条 简答题的评阅除题首给分外,还须在答案要点或步骤处给出小分;论述题、综合分析等试题的评阅应根据《评分标准》对答卷进行全面分析,除题首分、要点或步骤分外,有综述分的将综述分打在答案右上处。做到给分有据,扣分有理。
第二十九 对实行分卷考试科目的客观性试题(选择题)的评阅,由省考试管理中心采用光电阅读器评阅。
第三十条 分卷考试科目的客观题评卷前应组成评卷小组,负责培训操作人员,做好计算机、光电阅读器等设备的调试工作。
第三十一条 编制的评卷软件必须经过试运行。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输入计算机,必须由两名专职技术人员共同完成,由技术负责人进行全面认真复查和检验,保证准确无误,并进行一定的技术加密。正式评卷中,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软件。
第三十二条 客观题评阅工作程序和纪律:
①评卷工作人员的工作用笔为红芯圆珠笔。除红芯圆珠笔以外的笔、橡皮、软盘等不得携入评卷场所。
②评卷组专用铅笔和橡皮,由专人保管。
③任何人不得修改考生答题卡的内容。对有问题的答题卡进行技术处理时,须两人以上同时在场;如需复制无法阅读的答题卡,原答题卡必须保留备查。
④建立责任制。各小组要有工作记录,小组之间要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并由专人负责数据资料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评卷时,每份答题卡要阅两遍,分为初评、复核。初评和复核不得在同一台阅卷机上进行。对复核评阅的答题卡,应注意按比例抽检机器采集的卷面信息和答题卡卷面信息是否相符,抽检比例为该科答题卡总数千分之一。机器评分后,还须采用人工抽查评分的办法,检查机评结果是否准确。
第三十四条 主控机数据管理人员对所有原始数据均不得更改或外传。确需进行技术性修改时,要填写登记表,写明修改前后数据,并要有机器评卷组负责人在内的两人以上同时在场。
第三十五条 评卷过程中,应有专职技术人员负责维护计算机、光电阅读器等技术设备的正确运转,要加强管理,防止计算机病毒入侵破坏。
第三十六条 客观性试题评卷结束后,应将考生成绩按要求存入磁盘,并制作备份盘。
第三十七条 对下列情况不予评分:
①答案书写在非规定地方或非答卷纸上的部分;
②用非兰、黑色墨水的钢笔、圆珠笔答卷的试卷(有特殊规定的专业基础课除外);
③有违纪记录。
第三十八条 对有人为标记的、或有雷同嫌疑等异常情况的试卷,以及第三十七条以外的不按规定答卷的试卷,评卷教师应照常评分,但必须对这些试卷进行详细记录并通报评卷组长,由课程评卷组长进行登记,逐级上报省考试管理中心统一作出处理。
第三十九条 评卷工作中必须建立复查制度。复查一定要严格,不得随意加、减分。
第四十条 评卷教师在评卷、复查时若改动分数,须在改动分数处签名,并交评卷组组长审查签名。
第四十一条 各课程评卷组要认真做好试卷质量的评估工作。课程评卷组和评卷学校应做好评卷工作总结。评估意见和工作总结以书面形式报告省考试管理中心。
第六章 评卷联络员职责
第四十二条 为了确保评卷质量,及时了解评卷情况,省考试管理中心负责向各评卷点选派评卷联络员。
第四十三条 联络员应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 联络员应遵守评卷点的各项制度,加强联系,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
第四十五条 联络员主要工作是
①参加评卷点组织的动员、学习等活动,了解教师的基本情况(人数、分组、数量、素质),尤其是骨干教师的情况。
②参加试评工作,了解评分标准的掌握及评卷执行细则的制订情况,负责在试评上签字,并及时向中心反馈试评信息。
③掌握每日评卷进度,加强与试卷调度人员的联系,确保评卷点按期上交试卷。
④及时了解评卷质量,每日抽查一定数量试卷并做登记分析。
⑤了解违纪、舞弊考生试卷,掌握雷同试卷的处理情况。
⑥了解评卷点的组织管理、安全保卫、后勤保障等有关情况,注意收集、总结评卷工作的经验和建议。
第七章 评卷质量检查
第四十六条 评卷质量检查工作人员由省考试管理中心确定,并按专业或课程分组,专业(课程)组成员由业务水平较高、工作责任心强、办事公正的非评卷教师和责任心强的能够胜任工作的人员组成。
第四十七条 评卷检查、验收工作,应在密封情况下进行,采取全面检查和重点分数段抽查等办法。
第四十八条 评卷质量检查内容
①有无漏评的答卷和漏评、错评的题目。
②主观性试题是否按要点或步骤等要求给分,评分是否有误。
③记分、改分等是否符合规定,合分是否正确。
④机读卷是否经过两遍机读程序,是否有漏评现象。
第四十九条 检查人员不得在卷面上直接改动分数,但要将检查出的各类差错进行登记,由专人进行审核。
第八章 评卷经费
第五十条 参照我省评卷补助标准,由省考试管理中心按评卷份数发给评卷补助费。补助费由各评卷学校统筹安排。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一条 经省考试管理中心复查验收,评卷差错率(包括错评、漏评、加分错误及未按规定阅卷而发生的差错等)不超过1‰者,将按规定给予奖励;对评卷差错率超过10‰者,扣罚该课程评卷费10%,错误严重者,退回重评。
第五十二条 评卷结束,末按时交回《评卷工作总结》、《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者扣除评卷补助费的10%。
第五十三条 对没有达到评卷质量要求的、不能按限定时间要求完成任务的以及违反评卷纪律的评卷学校和人员,省考试管理中心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发评卷补助费、通报批评、取消评卷资格,对有关责任人责成学校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考试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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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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